被简称为PPP模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其政策指向是以制度创新来激发民间投资的活力。自去年以来,伴随着国家层面的推广和各地的陆续试水,市场中甚至有说法称“2014年是我国PPP的探路之年, 2015年将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资本践行公私合作的元年”。
推进城镇化的同时,我国还需要大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以前单纯依靠政府主导的供给方式,在地方政府债务陆续到期、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当前形势下,似乎财匮力绌。尽管如此,但如果将方兴未艾的PPP模式仅仅视为又一个新的融资工具的话,无疑流于浅薄和狭隘。
PPP模式是基于公私双方各自优势资源、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而产生的,如社会资本在一些领域运营管理的专业经验、在产品和服务提供上的相对高效率,政府投资则对项目的公共性是一种保证,尤其是适合于PPP模式的多是那些更侧重于投资后期经营管理的项目,如路桥建设、污水处理、医疗服务,这也是其有别于更突出融资性的BOT模式之处。
勿庸讳言,由于信息、地位的不对称,许多民间资本对于与政府的合作是心存顾忌的,一是怕承诺得不到保证,最终成为镜花水月;二是担心“看得见的手”乱伸,让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民间资本利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要让PPP模式不但“看上去很美”,而且也能走得稳,走得远,必须强调两点:一是公私双方必须要有足够的合作诚意,将这种合作不是看作彼此的利用,而是彼此的结合;二是边界要清晰,尤其是政府在这种合作关系中,切记既不要缺位,也不要越位。总之一句话,要让市场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且还要在这种合作中遵循、尊重并体现出充分的市场经济基本理念,如诚实守信、敬畏规则、互利平等。
一个理想的PPP项目,应该是双方合作,三方共赢,即在合作的公私双方之外,作为第三方的公众也成为合作的受益者,比如因这种合作而享受到公共产品及服务的丰富性、优质性和低成本、高效率。没有这一点作为预期和保证,那么这个项目形象再光鲜、公私双方合作得再亲密愉快,也是不成功的。
在这次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除要求简化审批、保障项目用地等支持政策外,还提出鼓励项目运营主体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这等于打掉了高融资成本这个长期困扰PPP发展的“拦路虎”。下一步,如果能从立法层面对政府信用的保证、公私合作主体的权利义务等予以明确和保障,社会资本将会获得更为充足的底气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