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称,保安以请示领导为由拒绝检查组进厂,厂内人员则利用这段时间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如临时启动治污设施,添加脱硫催化剂等,这样检查组就可能无法及时锁定环境违法行为,拿不到有效证据。按照报道的这种说法,每次环保执法,被执法企业都可如法炮制,环保违法企业都无法受到查处,环保法律岂不成了一纸具文?!
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可见被执法单位是有义务配合现场检查的。
难道保安把门,环保执法人员就束手无策了吗?非也!《治安管理处罚法》即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且谁指使保安阻挠执法的,也应一并处理。若保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进行阻挠,还涉嫌成立妨害公务犯罪。问题是,行政执法人员若不报警,治安处罚措施自然不会自动落到违法者头上。只要对当事保安以及幕后操纵的工厂负责人严厉处理一次,类似的事就不会发生!
环保执法“门难进”,作为环保部门不能总吃哑巴亏,如此只会让环保部门威信扫地。对于这些阻挠执法检查的企业,不仅要留存证据,及时交由警方处理,另一方面,也应将这些企业及其负责人信息公之于众,并加大对这些企业的执法力度,直到查清其中的猫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