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港市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年度考试录用选调生简章》的有关规定,现将贵港市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体检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选
根据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考察人选1∶1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面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莫宗霖等529名考生进入体检(具体名单见附件1)。综合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末位四舍五入(下同)。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定向村(社区)“两委”成员招录职位以公共基础知识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人选,其他职位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人选。
报考计划录用人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数的比例为1∶1以下职位的人员,其面试成绩要达到当天所在考场面试平均分以上(含平均分)方为合格。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报考按实际缴费人数笔试开考职位的人员,其面试合格成绩可在当天所在考场面试平均分的基础上降低5分(选调生除外),但不得低于60分。
体检人员由资格审查单位负责通知。
二、体检时间及集中地点
经研究,定于2016年6月24日、25日、26日分三批进行体检。
体检人员请按分批情况参加体检,于体检当天上午7:00前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到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院内报到(位于贵港市中山中路349-2号,可乘坐1路、4路、5路、8路、12路、15路公共汽车到海事局站下车),分组集中。体检分组名单在体检当天公布。
体检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报到并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三、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等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等招录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 232号)、《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13号)》和《关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 2013 〕20号)等规定执行。
四、复检项目和处理办法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场复检。当日、当场复检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当日、当场复检只能进行1次,仍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项目,不再择日进行复检。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项目的不合格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书面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合格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必要时,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体检对象重新进行体检,但应报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考生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五、体检人选递补
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考察资格的,从同一职位面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六、考生须知
为准确反映考生身体的真实状况,确保体检顺利进行,请参加体检人员仔细阅读《贵港市公务员录用体检考生须知》(附件2)。
七、其他事项
报考人员进入体检环节放弃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第九大点的“诚信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库。
联系电话:
中共贵港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 0775-4563926
中共贵港市委组织部干部四科 0775-4563083
贵港市公务员局考录考核培训奖励科 0775-4561012
中共贵港市委组织部
贵港市公务员局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