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院拟招聘后勤服务人员1名。现公告如下:
一、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为顺利完成招聘工作,成立来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后勤服务岗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二、招聘岗位及名额
(一)招聘岗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后勤服务人员;
(二)招聘的人数:1人。
三、招聘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
2、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4、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二)专业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2、具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考试、考核、聘用程序
(一)报名
在来宾人才网发布招聘信息,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5月27日。
2、现场报名地点:来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室(来宾市绿源路329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503室,联系人:蓝昌龄,联系电话:4232699)。
3、报名需填报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填写《来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招聘后勤服务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近期免冠小1寸照片2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有关资格证书。
(二)资格审查
根据招聘条件,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后勤服务岗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于2016年5月31日前告知报名人员。
(三)面试、考核、体检
1、面试。领导小组组织对审查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及面试方式通过电话通知考生。面试总分值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考生成绩均达不到60分以上的,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面试结束后,按计划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面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
2、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单位提交复检申请,经来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批准后进行复检。实施单位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体检和复检应在来政人发〔2008〕31号文件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体检经费由考生本人自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困难家庭人员免缴体检费,费用由来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
考核、体检出现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可从同岗位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3、考核。领导小组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考核组,按照《来宾市市直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聘用)考核办法(试行)》(来政人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考核着重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业务能力、遵纪守法、岗位匹配度等情况。
(四)履行聘用程序
1、领导小组根据考生的考核情况和体检结果,经集体研究,确定拟招聘人员名单,报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在来宾人才网、本单位工作区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岗位资格条件、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专业及监督电话等。
公示时间:2016年6月25日前。
2、经公示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招聘的,由来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填写《来宾市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聘用备案表》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办理聘用手续。
3、来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受聘人员签订《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聘用合同书》,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初次就业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聘用后工资福利待遇按《来宾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来编〔2013〕140号)及《来宾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控制数人员及政府编外聘用人员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来政办发〔2015〕63号)文件规定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13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标准2000元(含养老、医疗、失业等政策规定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五、相关要求
(一)坚持招聘原则。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选人、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招聘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招聘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如遇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要主动回避。
(三)严格招聘纪律。应聘者在报名、体检、考核等环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已聘用的人员,要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四)应聘者在应聘期间,应及时了解网上发布的最新情况,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来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