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招聘后勤控制数服务人员6人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15年12月19日讯:根据《北海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实行聘用制的实施办法》(北编办〔2013〕23号)和《关于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实行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北编办〔2014〕20号)精神,我院决定公开招录6名后勤控制数服务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职责和人数
(一)招聘岗位:调解仲裁工作辅助人员。
(二)岗位职责:办理案件的接收、立案审批、移交手续;发放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协调排期开庭、送达仲裁文书工作;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仲裁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负责仲裁庭审理过程的记录工作;监督到庭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负责调解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仲裁委员会讨论笔录等记录工作;负责裁决文书的打印、盖章及交付送达工作;完成调解仲裁信息管理系统的录入工作;做好已结案卷宗的装订、归档工作;填制结案报表,报送调解仲裁统计资料;完成调解仲裁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招聘人数:调解仲裁工作辅助人员6名。
二、招聘人员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性别不限,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35岁,女性不超过30岁;
(三)具有较强的文字归纳能力(要求计算机中文录入及速度每分钟60字以上);
(四)熟悉常用的办公软件(office2003以上版本及wps等);
(五)细致认真、踏实肯干,吃苦耐劳、身体健康,身体条件适应岗位要求;
(六)常住户口须为广西。
(七)专业或从业资格(资历)要求。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律师资格证;
3、通过司法考试;
4、具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证;
5、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考试。
三、不得报考的情形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审查,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或其他不符合参公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人员不得报考。
四、薪酬待遇
月标准工资2300.00元,其他待遇按(北编办[2014]20号)文件执行。
五、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2015年12月21日-12月25日(早上8:00-12:30,下午14:30-17:30,时间共五个工作日)。
(二)报名地点: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室,联系电话0779-2062322。
(三)报名方式: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登陆北海人才网(http://www.bhrc.cn/)下载并填写《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开招聘后勤控制数服务人员报名表》1份。报名者携带《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开招聘后勤控制数服务人员报名表》、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和工作单位(或居委、村委)同意报考证明原件; 如有律师证、法律工作者证、仲裁员证等证书的,须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只接受现场报名。
(四)报名资格审查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印发考试通知书。
六、考试办法
1、考试前对报考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进行测试,重点考察报名者的文字录入速度,同时考核系统运用情况。每人实用时间为2分钟。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合格者方能进入考试。
2、考试采取竞聘演讲与结构化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试时间约22分钟(具体时间以试题题本为准)。考试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竞聘演讲,时间为每人10分钟,演讲结束后,考官组现场评分。演讲稿题目自拟,内容要紧贴政策法规业务实践、职业规划等,要求脱稿进行。
第二阶段为结构化面试,时间约12分钟。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
面试结束后,按演讲成绩占50%和结构化面试成绩占50%比例计算综合成绩。考试结束即当场公布综合成绩。
七、考试时间、地点
考试时间、地点详考试通知书。
八、体检
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人选参照《2015年广西公务员录用体验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严格组织实施。体检不合格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九、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程序,考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因考察不合格或者不服从安排的,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十、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公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给予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十一、其他须说明的问题
(一)应聘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在考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所签聘用合同无效,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1.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时参加考试、体检的,拟聘用人员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2.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
3.拟聘人员不服从安排的;
4.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联系不上拟聘人员本人的。
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开招聘后勤控制数服务人员报名表ser.rar
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5年12月18日